• 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7-20





      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規劃》,促進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推動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簡稱“示范園區”)建設,規范申報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示范園區是指面向旅游業開展科技研發或應用,以拓展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業態、優化旅游服務、提升游客體驗和滿意度為目標,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顯著成效并具有示范意義的獨立管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特色小鎮等。


      第三條示范園區的評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創建、注重實效、突出示范、規范評審、動態管理、持續發展”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擇優評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作為主管部門統籌示范園區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示范園區的評定管理辦法、評審指標體系等相關規定;


      (二)規劃示范園區發展方向、布局、領域,組織實施示范園區的申報、評定、考核和監督等工作;


      (三)制定示范園區的扶持、發展政策,協調推動有關舉措實施。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作為組織推薦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的建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的申報單位推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把握本行政區域內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的方向,制定促進示范園區培育和發展的地方扶持政策;


      (三)協助文化和旅游部開展示范園區的申報、評定、考核和監督工作,對已認定基地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基本條件與評定程序


      第六條申報示范園區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明確的建設和管理主體單位;


      (二)主業突出,特色鮮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的良好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引領性和示范性;


      (三)有持續的旅游科技研發、應用投入和良好的發展潛力;


      (四)近3年內未發生重特大突發性數據泄露、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


      (五)設有專職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推進旅游和科技融合工作。


      第七條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的建設部署,組織啟動示范園區的評定工作。


      第八條申報單位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發布的通知,填寫《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申報表》。申報單位要確保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經組織推薦部門審核后報主管部門。


      第九條組織推薦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認定推薦函》和申報材料。組織推薦部門可單獨推薦,也可跨行政區聯合推薦。


      第十條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程序組織評審示范園區:


      (一)對申報材料合規性進行全面審核。


      (二)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三)組織專家組通過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現場評審;


      (四)專家組綜合提出綜合評審意見,主管部門擇優設立示范園區。


      第四章考核與監督


      第十一條示范園區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發展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送推薦部門和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原則上對示范園區每3年進行一次考核,對基地進行績效評價。考核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三種。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示范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管部門撤銷示范園區命名:


      (一)申報時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示范園區命名的;


      (二)提供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產品或服務,嚴重侵害公眾權益,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考核未通過,限期整改仍未通過的;


      (四)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投訴,經查實后未按期整改落實的;


      (五)發生重特大突發性數據泄露、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經查明示范園區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服務與支持


      第十四條鼓勵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為示范園區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多種形式的支持與服務,不斷提升示范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水平。


      第十五條支持示范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省級人才工程或計劃,參加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人才培訓活動。


      第十六條支持示范園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和技術申報相關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示范園區申報國家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示范園區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等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十七條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內相關支持措施,為示范園區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轉自: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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