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讓“山寨”傷了優質文創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4-11-20





      近期,中國國家博物館推出的鳳冠冰箱貼、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館推出的天宮藻井冰箱貼持續熱銷,與此同時,電商平臺上也出現了類似商品,其中有的商品價格明顯低于正品,也由此引出鳳冠、天宮藻井冰箱貼“被山寨”的討論。那么,如何判定文創產品被侵權?開發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呢?


      獲得保護有條件


      當下,基于博物館館藏文物開發的文創產品種類豐富,但并非所有產品都能獲得版權保護。


      “文創產品能否獲得版權保護,應考量以下因素:明確待保護的對象是否屬于作品,以及其是否仍在版權保護期內。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則通常可以獲得版權保護。”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李景健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分析,如某博物館館藏一幅清代鄭板橋的畫作,有創作者近年來在這幅畫的基礎上進行創作,付出了獨創性的勞動,形成了一個冰箱貼圖案,那么這個冰箱貼圖案就是一個新的作品。博物館獲得該創作者的授權,推出冰箱貼,那么這個文創產品就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文創產品受版權保護的條件是滿足作品的保護要件,尤其是滿足獨創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80號指導案例中明確提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且有創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的,應當認定作者對其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這是處理文創產品版權保護問題的基本規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付繼存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文創產品是以傳統工藝品為原型設計的具有獨創性的藝術品,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在判斷文創產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時,既要排除花絲點綴、鑲嵌穿系、蠟染等傳統工藝手法和風格,又要排除制作材質與公用元素。如果文創產品與傳統工藝品沒有顯著差異,該文創產品就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不享有版權的文創產品,如果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開發產品有限制


      基于館藏文物開發的文創產品備受市場青睞,吸引了很多開發者進入這一領域。如果已有博物館或公司開發出某件文物的享有版權的文創產品,其他公司能否依據同一文物開發類似的文創產品?


      “其他公司依據同一文物開發文創產品是允許的。因為文物通常是已經不可能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公共資源,任何人都可以根據這些公共資源創作新的文創產品。”付繼存表示,但他同時強調,如果在后民事主體開發的文創產品與在先博物館或公司開發的享有版權的文創產品相比,兩者除了公共資源的相似外還存在個人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而且在后民事主體接觸到或者被推定接觸到在先文創產品,在后民事主體就會構成版權侵權。


      李景健也表示,理論上,其他主體根據這個文物進行改編或者開發其他的文創作品,在著作權法上并沒有障礙,但如果某個主體利用這個文物申請了商標或者專利,則在后的開發者不能構成對他人享有的商標權、專利權的侵犯。同時,由于在很多情況下,某個博物館與明星藏品之間有一種非常緊密的商業上的聯系,這種聯系以及博物館對文創產品的長期開發、投入會產生對消費者的吸引或者特定的競爭優勢,因此如果其他主體在開發文創產品的過程中構成了虛假宣傳或者使得消費者產生了混淆,那么則可能存在不正當競爭問題。


      加大保護有路徑


      對于市場上存在的侵權行為,文物文創產品開發者如何維權?


      “開發者保護自己權利的前提是該文物文創產品確實符合作品的保護條件。同時,除自主開發外,開發者還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方式成為版權主體。”付繼存表示,滿足這兩個條件,開發者就可以以版權為基礎通過行政、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此外,開發者還可以設計立體的保護體系,比如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為產品申請注冊商標等。


      博物館維權的前提是博物館有權可維。“或文創產品受版權保護,或有可以保護的商標權、專利權,或有特定的競爭優勢,否則,就不存在維權的問題,因為博物館特別是公立博物館只是文化遺產展示的機構,有其特定的社會職責。”李景健分析。


      針對網絡上銷售的“山寨”產品,付繼存認為,開發者可以定期監測網上銷售平臺,一旦發現侵權產品,及時向平臺方發出警告或舉報,要求平臺采取包括刪除鏈接、封號等必要措施。對于侵權行為,開發者可以依法發出律師函進行談判或提起侵權訴訟。


      “'山寨'產品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簡單地對已有文創產品的仿造;另一種是基于某個特定的知名文物進行的原創開發,但在這個過程中'蹭'了博物館和明星藏品的熱度。”李景健分析,前一種涉及版權或商標權、專利侵權的問題,權利人應進行取證,然后通過銷售范圍、銷售量以及對方的違法所得等來計算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則可通過司法訴訟來維權。后一種則進入競爭法層面,相對較為復雜,其核心在于博物館對于其主張的文創產品是否享有特定的競爭性權益,以及其他開發者是否構成了虛假宣傳、混淆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上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盡管在著作權法層面并沒有扎實的依據,很多開發者仍然會與博物館簽署一個排他性的獨家授權或者合作協議,對某個明星藏品進行開發,其目的是為了保證“獨家正品”這一標簽。對此,李景健分析,市場上,同樣水平的文創產品,有沒有“正版”授權很大程度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所以,博物館如何更好地通過協議來控制下游的開發,也是需要重視的問題。(記者 竇新穎)


      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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