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微博消息,3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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