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新疆基層文化人才共建培養項目實施方案》出臺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1-05





      西藏、新疆基層文化人才共建培養項目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西藏、新疆基層文化人才共建培養項目(以下簡稱“共建培養項目”)是文化和旅游部聯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行業人才培養專項,旨在充分發揮文化和旅游部共建院校(以下簡稱“共建院校”)的人才培養優勢,引導高水平藝術院校加大對西藏、新疆兩地基層文化人才培養力度,助力當地文化建設。

      第二條 “共建培養項目”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和民族工作方針政策,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根鑄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與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不斷加強在基層文化人才培養方面的合作,在工作中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強化頂層設計,匯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基層文化人才儲備機制,持續推動共建院校在西藏、新疆文化事業發展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四條 “共建培養項目”支持共建院校“十四五”期間在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范圍內,2022年至2024年連續三年每年面向西藏、新疆安排一定數量的本科層次藝術類專業招生指標,學生通過普通高校招生考試錄取。

      第五條 “共建培養項目”招生專業為西藏、新疆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高層次人才需要或急需緊缺專業。

      第六條 “共建培養項目”由共建院校本著自主、自愿的原則參與,在招生專業和數量等方面充分尊重學校培養意愿和培養條件,在招生、考試、錄取、培養等環節嚴格執行國家和有關地方相關政策制度和工作紀律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七條 “共建培養項目”框架下錄取的學生畢業后應自愿返回報考地區開展文化藝術領域相關的創業就業。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工作程序分為三個階段:

      (一)提出培養需求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當年工作計劃協調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共建培養項目”框架下下一年度招生專業及數量需求。

      (二)提出培養意向

      文化和旅游部協調各共建院校就西藏、新疆提出的招生需求進行研究,鼓勵共建院校積極對照提出“共建培養項目”框架下下一年度招生意向。

      (三)確認培養計劃

      文化和旅游部協調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共建院校之間就招生意向充分對接、達成共識,經共建院校相關工作程序正式確認后列入學校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并由文化和旅游部聯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共建培養項目”工作通知,明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項目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并在科技教育司設立“共建培養項目”工作辦公室,負責項目相關具體工作。

      第十條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共建培養項目”在本地區的組織實施,統籌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發揮工作合力,分別在西藏自治區文化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設立“共建培養項目”工作辦公室,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部指導西藏自治區文化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加強本地區基層文化人才隊伍研究和需求預測,完善基礎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部指導共建院校開展西藏、新疆基層文化調研,推動共建院校在基層文化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與西藏、新疆的交流合作。

      第十三條 “共建培養項目”工作辦公室應與共建院校之間就學生培養情況建立常態化溝通聯系機制。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定期組織召開“共建培養項目”工作會商會;為錄取考生創造行業學習交流機會。西藏自治區文化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對本地錄取考生建立培養工作臺賬,及時掌握學生思想、學習、生活情況,積極幫助解決求學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為學生創造當地文化領域實習實踐機會。

      第十四條 “共建培養項目”框架下錄取學生的學費由共建院校根據招生政策和具體招生專業確定,以學校招生簡章為準,由學生自行承擔。鼓勵共建院校為“共建培養項目”框架下錄取學生提供獎、助學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轉自:文化和旅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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