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保監會劃定險企償付能力達標線 須同時滿足三項要求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1-30





      銀保監會2021年1號令發布。記者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銀保監會2021年1月25日公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這也是時隔13年后《管理規定》再度修改。《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保險公司只有同時符合三項指標要求,才成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則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償付能力,簡而言之就是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這一指標無論對險企還是消費者都有重要意義。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管理規定》要求,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于B類。


      在償付能力監督檢查方面,《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償付能力監管檢查要求。包括要求監管部門每季度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公開披露的償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償付能力信息和數據進行核查。以及明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


      除上述必須采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前述負責人表示,《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做好《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有效防控保險業償付能力風險,維護好保險消費者利益。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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