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證監會獲悉,證監會、財政部已正式聯合發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和解金辦法》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遵循專戶管理的原則,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對人所交納的行政和解金對因其他案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作出補償。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后,應當盡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并報證監會備案。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對投資者作出補償的,補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
二是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監督。證監會、財政部對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實施監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每年應當向證監會和財政部專題報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體情況。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后3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和執行費用支出情況;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后9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就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編制專門報告,報送證監會和財政部。此外,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以及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操作規程。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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