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財政部和農業部日前就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條款擬訂有關事項聯合發布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擬訂條款時應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不得侵害農民合法權益、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并且不能影響行業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的條款中不得有封頂賠付、平均賠付、協議賠付等約定。除保險責任應列明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內的主要風險外,保險金額也要覆蓋直接物化成本或飼養成本,同時鼓勵各公司開發滿足農業生產者特別是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風險需求的多層次、高保障的保險產品,鼓勵各級地方政府提供保費補貼。
此外,種植業保險及能繁母豬、生豬、奶牛等按頭(只)保險的大牲畜保險條款中不得設置絕對免賠,同時要依據不同品種的風險狀況及民政、農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相對免賠。
通知還對條款中的賠償標準設置了明確的比例限制。通知規定,種植業保險條款應根據農作物生長期間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學合理設定不同生長期的賠償標準。原則上,當發生全部損失時,三大口糧作物苗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保險金額的40%。種植業保險條款應明確全部損失標準,原則上投保農作物損失率在80%(含)以上應視為全部損失。養殖業保險條款應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除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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