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務部:多種進口產品雙反措施年內到期


    時間:2015-02-09





    商務部日前發布2015年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情況的公告。公告顯示,我國此前對進口苯酚、取向電工鋼、白羽肉雞、甲醇等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將于2015年年內到期。

    記者梳理發現,對自美國進口的白羽肉雞實施的反傾銷將于9月26日到期,反補貼將于8月29日到期;對自歐盟進口的碳鋼緊固件實施的反傾銷將于6月28日到期;對自美國、俄羅斯進口的取向電工鋼實施的反傾銷將于4月10日到期;對自美國進口的取向電工鋼實施的反補貼將于4月10日到期;對自美國、歐盟、俄羅斯、中國臺灣地區進口的錦綸6切片的反傾銷將于4月21日到期;對自韓國、泰國進口的對苯二甲酸實施的反傾銷將于8月11日到期;對自印度尼西亞、泰國進口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實施的反傾銷將于9月23日到期;對自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中國臺灣地區進口的乙醇胺(單乙醇胺MEA、二乙醇胺DEA)實施的反傾銷將于11月13日到期;對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西蘭、沙特阿拉伯進口的甲醇實施的反傾銷將于12月23日到期。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商務部提醒,在上述公告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再度發生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如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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