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規范管理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6-12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維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良好發展秩序,推動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發揮正能量,民政部7日發出通知如下:


      一、認真把好成立關口,嚴防違反規定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自行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代表)機構,但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為分支(代表)機構制作和頒發法人樣式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在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時要嚴格履行審核把關義務,對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廣泛征求意見,對設立的條件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與自身宗旨、業務范圍和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對于確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要按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相關報告或者批準手續后,按程序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鼓勵全國性社會團體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及時將表決結果對外發布公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從嚴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分支(代表)機構規范運作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在組織機構設置和負責人稱呼上要注意與社會團體法人作出區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加強分支(代表)機構自律管理,對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條件從嚴審查把關;對分支(代表)機構業務活動加強全流程監管,不得以任何名義與非法社會組織發生勾連;對分支(代表)機構全部收支要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賬戶;對分支(代表)機構印章要實施統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寫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記表。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分支(代表)機構不得以所屬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合作開展活動,不得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


      三、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優化分支(代表)機構結構功能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對照本《通知》精神和有關規定,對本社會團體設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機構開展全面自查,對于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因違規收費或者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終止并向社會公告;對于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時消除違規隱患,糾正違規行為。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在自查自糾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分支(代表)機構內部監督,加強分支(代表)機構教育培訓,加強分支(代表)機構政治引領,確保各分支(代表)機構規范運行、有序發展。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優化分支(代表)機構結構功能,加大對分支(代表)機構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實推動廣大分支(代表)機構在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拓展服務功能、激發服務活力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民政部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大對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于自查自糾工作開展不力、繼續頂風違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以及分支(代表)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將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開通報、調整年檢結論、降低評估等級等措施,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確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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