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為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提供了便利。
《細則》貫徹落實簡政放權的改革思路,整合了銀行結售匯市場準入、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管理、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方面的相關法規,并調整了部分管理內容。
一是整合銀行即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簡化銀行結售匯信息變更備案程序。二是取消設置個人本外幣兌換統一標識的要求,明確銀行辦理對私結售匯業務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個人本外幣兌換標識。三是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按日考核調整為按周考核,取消結售匯綜合頭寸與外匯貸存比掛鉤的政策。四是下放銀行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審批權限,取消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審批。五是明確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原則性要求。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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