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通知要求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


    時間:2014-12-29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指出,近年來,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了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投資增長和產業集聚。但是,一些稅收等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全面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于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有利于嚴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通知規定了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主要原則是上下聯動,全面規范,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公開信息,接受監督。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統一要求,清理規范本部門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各地區要同步開展清理規范工作。同時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全面推進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除要求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外,通知還對規范非稅等收入管理和嚴格財政支出管理作出規定。通知規定,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規范。


      通知對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作出安排和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一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開展全面梳理,摸清底數,確保沒有遺漏。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并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后,專題請示國務院。


      通知還對建立健全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長效機制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非稅收入及財政支出優惠政策,財政部要牽頭定期評估。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具有推廣價值的政策,要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有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原則上一律到期停止執行;未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要設定政策實施時限。對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效果不明顯的政策,財政部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報國務院審定。二是健全考評監督機制。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三是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對違法違規制定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開展監督。四是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及時查處并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通知最后強調,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事關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及時督查,切實將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抓實、抓好和抓出成效。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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