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消息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可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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