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就修訂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時間:2014-12-02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杠桿率水平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其抵御風險的能力越強。

    銀監會表示,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修訂后的杠桿率國際規則,銀監會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一是改變了貿易融資、承兌匯票、保函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修訂后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采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于10%,即根據具體項目,分別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二是根據杠桿率國際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時,除《辦法》規定的合格保證金外,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在計算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時,同時考慮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三是為進一步提高透明度,《辦法》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即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辦法》規定的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

    銀監會表示,根據修訂后的《辦法》,我國商業銀行的杠率水平將有所提升,修訂后的《辦法》不會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來源:中國審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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