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對化妝品原料管理、生產經營、廣告宣傳、網絡銷售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明確,國家對化妝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化妝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四種標注的內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內容;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標注的內容。其中特別提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并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驗證信息;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中新)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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