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擬拓寬險企融資渠道 征言強化季報披露


    作者:涂穎浩    時間:2014-11-17





      11月13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在拓寬行業融資渠道的同時,保監會鼓勵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優先開展資本工具創新。

      同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報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征求意見稿》)也于同日發布,為了滿足監管的及時性要求,償二代取消了年度報告,強化了季度報告,并要求對第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外部獨立審計。上述改變,標志著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制度將進入“季報為核心的報告制度”階段。

      打開資本工具創新空間

      保監會網站顯示,“十一五”期間,保險業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24%,未來仍將保持快速增長的勢頭,需要補充大量資本。但保險公司目前補充資本的渠道主要是增資和發行次級債,無法滿足行業日益增長的資本需求。

      據介紹,保監會于2013年啟動《管理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經過近兩年的系統研究和多次進行不同范圍的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見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建立保險行業資本補充框架和機制,通過“資本分級、資本工具、公司資本管理、監督檢查”組成的資本補充機制,打開資本工具創新的空間;二是鼓勵和規范資本工具創新,拓寬行業融資渠道;三是提高保險公司的資本管理水平,優化行業資本結構,提高行業資本效率。

      根據《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補充實際資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優先股、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保單責任證券化產品等。保監會鼓勵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優先開展資本工具創新。

      為了優化保險公司資本結構,提高資本質量,《管理辦法》對各類資本工具的發行額度進行了規范。一是對于屬于核心一級資本的普通股沒有額度限制;二是優先股根據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優先股募集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三是保險公司發行的各類債務性資本工具的余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其中,私募發行的次級可轉換債券規模不得超過核心一級資本的50%。

      四是保險公司發行應急資本,按照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可以增加的實際資本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資本總額的5%與10億元兩者之小者;五是保險公司運用非傳統再保險補充的實際資本,不得超過公司實際資本的10%與5億元兩者之小者。

      擬按季度披露償付報告

      保監會同時征言的還有《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向保監會按季報送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季度報告、季度快報和臨時報告。

      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制度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季報為核心的報告制度”階段,使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獲取的頻度和強度達到了發達國家水平。

      據介紹,目前的報告體系是以年度報告為主,季度報告為輔,但實踐中監管頻率是以季度為單位的,年度報告在實務中主要為滿足外部審計需要,不能滿足監管的及時性要求。因此,償二代取消了年度報告,強化了季度報告,并要求對第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外部獨立審計。

      另外,季度報告還須披露下一季度的公司發展計劃,股權結構、報告期內股權結構變動,并要求保險公司采用股權控制結構圖的方式逐級披露至公司的最終控制人。

      此外,重大投資損失、重大賠付及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等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送臨時報告。保險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每經記者獲悉,截至《征求意見》發布,償二代三個支柱的所有主干技術標準共17項監管規則的征求意見稿已全部對外發布。(每經記者 涂穎浩 發自上海)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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