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日前通報今年上半年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及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情況,數據顯示,全國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19289件,處罰金額74325.1萬元,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等省(市)較為突出。
環保部同日發布的《環境監察稽查辦法》要求,市級以上環保部門不斷加大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指出,《稽查辦法》旨在從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統內部開展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規范。
監管壓力空前
從上半年的環境違法處罰情況看,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仍是最主要的違法行為,占案件總量的51.57%,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案件分別占12.48%、13.70%、5.06%、4.09%。其中,違法行為主要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等三種情形。
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監測的962個國控斷面中,劣V類水質斷面比例高達10.7%;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161個城市中僅9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超標城市比例高達94.4%。
鄒首民表示,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時期,排污總量遠遠超出環境承載力,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環境監管壓力空前。
涵蓋五方面特點
環境保護部從2012年開始,連續三年開展專項稽查工作,發現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較普遍,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范化管理。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違規審批,包庇違法,未依法作出停業、關閉決定,發現或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等9種情形明確列入追責范圍。
為有效應對嚴峻環境形勢,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環境保護部出臺了《稽查辦法》。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稽查辦法》不僅對環境監察稽查的定義、類型、機構、人員、權利、責任、內容、程序、獎懲措施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規定,還給出7種常用的稽查文書模板,便于統一操作。
《稽查辦法》涵蓋了五方面的特點:一是弱化了不同環境監察機構間職責的差異,統一了稽查內容。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的專業性,對稽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要求。三是體現了稽查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隨意性。四是突出了賞罰分明、罰過相當的原則,列出了5種表揚和15種懲戒情形,規定了“三種內部處理”和“兩種外部處理”措施。五是體現了責任劃分的合理性。 (本報記者 司建楠)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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