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決定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
通知指出,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根據通知,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記者龐東梅報道)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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