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8月27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公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
《通知》指出,電子招標投標在實踐中仍存在平臺監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夠、交易平臺市場競爭不充分、監督手段滯后與監管越位并存等問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對此,《通知》要求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建設兼具監督功能的平臺,應當將監督功能交由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獨立運營。
《通知》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行政許可或者備案。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不得為招標人統一規定或者強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臺,也不得限制排斥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以及交換信息。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巧立名目亂收費。
《通知》明確,公共服務平臺要立足公益性,滿足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求,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者加載行政監督功能,但不得具備交易功能。已經建成或者準備建設的公共服務平臺不符合要求的,必須按照規定改造。
《通知》指出,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部門要結合電子政務建設,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監督平臺,實現在線監督。擬新建的行政監督平臺可以具備一定公共服務功能,但不得與交易平臺合并建設和運營,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不得以限定運營主體、接口或者技術標準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過檢測認證的其他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并交互信息。
來源: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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