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發改委公告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四類行為屬于哄抬價格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5-05





      為維護煤炭市場價格秩序、更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明確了煤炭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以及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等四種哄抬價格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其綜合考量因素。


      具體來看,一是捏造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虛構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虛構購進成本以及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二是散布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散布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以及散布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三是囤積居奇。主要表現為:未及時銷售生產或者購進的煤炭,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周期存儲。四是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主要表現為:在煤炭生產、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水平對外銷售煤炭;通過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以供應緊張為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托其采購高價煤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所稱“大幅度提高價格”,可以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文件規定、經營者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一般可視為哄抬價格行為:即經營者的煤炭中長期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的;經營者的煤炭現貨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50%的。


      上述負責人表示,公告發布后,會在以下幾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規范企業行為,公告明確了監管紅線,為煤炭企業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指引,煤炭企業應當主動遵循,約束自身經營行為。二是有利于社會監督,社會各方面可以依據公告要求,向執法部門舉報經營者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有利于加強執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密切關注煤炭市場情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加大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煤炭領域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促進煤炭市場回歸理性、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穩定下游企業用能成本,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轉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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