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多項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支援魯甸災區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4-09-01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為全方位做好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金融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恢復和提升災區金融保障功能

      一抓緊恢復災區基本金融服務功能。災區各金融機構要加快修復因地震災害受損的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基礎設施。各金融機構基層網點要根據實際需求,適當延長營業時間,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繼承等業務的相關收費。保險機構要認真排查災區群眾投保情況,設立專門的理賠綠色通道,增加服務網點,簡化理賠處理流程和辦理手續,積極主動為受災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理賠服務。

      二保障支付清算、國庫、郵政匯兌等系統安全運營。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緊對各項業務系統進行搶修和管理維護,確保支付清算、國庫、郵政匯兌等系統通暢運營,保障救援和捐贈資金及時劃撥到位。充分發揮國庫資金劃撥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確保國庫資金劃撥渠道暢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辟抗震救災捐款綠色通道,暢通救災款項匯路,確保救災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賬戶。適當減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通過支付系統辦理賑災款項、保險理賠款項匯劃的費用。

      三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災區現金需求。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災區現金流通、供應狀況的監測分析,加強發行基金調撥管理。做好災區發行庫守衛和發行基金押運工作,確保安全。各金融機構從人民銀行發行庫存取現金不受次數限制。災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力保障受災群眾的存款支取。對于其他可能出現的各類特殊情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要做好應急預案。

      四簡化災區個人、單位賬戶辦理手續。在有效規避存款人資金風險的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區別情況應急處理,為個人客戶開戶、查詢、取款和轉賬等業務提供便利。受災單位在當地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無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請在非受災地銀行開立1個臨時存款賬戶或暫用其在非受災地銀行其他性質的賬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直至原有賬戶功能恢復。密切監測災后重建有關賬戶資金流動,防范利用相關賬戶進行非法活動。

      五做好受災群眾金融權益確認工作,確保客戶信息安全。全力保護各類金融業務數據,盡快恢復備份數據。嚴格核對罹難和失蹤人員債權債務信息,依法保障其賬戶資金和金融資產權利。為遇難者親屬辦理遺產繼承、財產代管、保險理賠等各項金融服務提供便利。

      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區的信貸投放

      六靈活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對災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根據災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及時增加對災區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災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分別在正常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下調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支持其增加災區信貸投放。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災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

      七優化信貸結構配置,著重加強對災區重點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三農”和因災失業人員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在堅持市場化運作和風險可控原則下,對災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災區特色優勢產業企業的貸款需求及時給予必要支持,同時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產能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向災區轉移。對災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小微企業,通過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支持力度。鼓勵各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積極拓寬農村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家庭農場貸款和新家園住房建設貸款等業務,發放面向災區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對災區因災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或吸納災民就業達到一定人數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

      八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國家開發銀行可將災區城鎮居民住宅區重建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給予開發性貸款支持。對災區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降低災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災區居民在災后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適當下浮,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用于農民重建和修復因災損毀住房。

      九引導金融機構區別對待因災不能還款的個人和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災后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質押保單效力維持不變,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

      三、發揮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功能,引導各類資金支持災后重建工作

      十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后重建資金。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募集災后重建與恢復生產所需資金。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券用于補充資本金,發行普通金融債券、小微企業金融債、“三農”金融債等擴大災后重建信貸資金來源。

      十一鼓勵上市公司參與災區重建,支持擬將募集資金投向災區恢復重建和生產的公司融資申請。

      十二積極引導保險機構參與災后重建。鼓勵和引導保險資金優先投資災區重大項目重建。根據災區實際需求,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適當提供費率優惠。

      四、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防范處置災后風險

      十三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采取切實措施有效防止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防范冒用他人名義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等證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財產權益。做好災區信貸統計、征信和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工作,為災后恢復生產和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加大對災區金融機構風險的防范處置。金融機構要全面摸清信貸資產損失情況,按照區別對待、平等協商原則,做好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的重組及核銷工作,促進受災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和正常經營。

      本意見中的災區范圍是指云南省昭通市、曲靖市的魯甸、巧家、永善、昭陽、會澤5縣區70個鄉鎮的行政區域,有關金融服務措施暫定執行至2017年7月31日,另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會同云南省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要加強組織協調,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4年8月26日


      轉自: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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