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韓陸晉) 8月26日上午,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頒布實施有關情況,并回答了記者關心的問題。張茅指出,8月23日《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正式頒布,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強化企業責任,提高政府監管效能,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意義重大。
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條例》的核心內容。企業應當公示其年度報告和即時性信息。企業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即時性信息應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性信息的,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的約束措施。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和政府部門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條例》將建立信用約束機制。將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通過推動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將實現企業信息共享,真正達到“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條例》將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糾錯,修改前后內容需同時公示;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由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張茅還介紹了《條例》中規定的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和法律責任,包括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投訴舉報制度和救濟制度等。
張茅指出,為貫徹落實《條例》,工商總局同步制定了《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規章、規范性文件,圍繞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約束,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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