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6-18





      近日,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記者就此采訪了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確保防疫物資、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秩序穩定,2020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了一批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為服務我國疫情防控大局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期,受國際形勢和疫情影響,大宗商品、部分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出現明顯波動,價格監管形勢更為復雜,原指導意見已經難以適應新的價格監管形勢,迫切需要制定綜合性的哄抬價格認定辦法。


      一是服務宏觀經濟大局。當前,我國大宗商品價格上漲已向中下游傳導,終端消費品價格上漲逐步顯現。大宗商品價格持續高位將嚴重擠占中下游行業利潤,可能對中下游行業產生沖擊,不利于經濟平穩運行。同時,部分涉疫區域重要民生商品價格明顯波動,不利于疫情防控大局。我們出臺《指導意見》,依法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利于維護國內大宗商品價格秩序、促進產業鏈供應鏈穩定、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助力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維護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基本穩定,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有利于統籌疫情防控和穩定經濟增長,服務宏觀經濟大局。


      二是回應市場主體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反映價格法律法規中哄抬價格行為條款比較粗、邊界模糊,在尺度掌握、政策理解上比較困難,同時也給一些不法分子趁機哄抬價格創造了可乘之機。我國中下游企業議價能力普遍不強,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會增加經營風險和負擔,企業強烈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穩定市場預期。因此,我們出臺《指導意見》,規范市場主體價格行為,主動回應市場主體要求。


      三是解決基層執法難題。疫情發生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履職,積極作為,持續加強價格監管,有效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北京、上海、廣東、吉林等地市場監管部門,在疫情防控執法實踐中深切感到,哄抬價格行為表現情形應進行完善。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也普遍反映,希望細化完善認定標準,更好發揮價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的積極作用。我們出臺《指導意見》,就是積極解決基層執法實踐中遇到的困難,服務基層執法需要。


      問:修訂后的《指導意見》有哪些亮點?


      答:在修訂《指導意見》時,我們梳理了近年來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廣泛征求了相關部門、基層執法人員和社會各界意見,表現形式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具有以下三個亮點。


      一是進一步細化了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哄抬價格行為作了總體性規定,提出哄抬價格的3種類型,但缺乏具體的表現情形。在起草《指導意見》過程中,我們結合執法實踐,進一步細化了當前哄抬價格的13種常見情形。例如:針對部分企業為牟取高額利潤,散布停產、限產等減少供應的虛假信息,通過增強預期大幅提高銷售價格問題,設置了“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條款。針對部分企業在成本小幅增長情況下,通過自身較強議價能力,大幅提高銷售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問題,設置了“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條款。這些條款的設置,為企業明確了法律邊界,為基層執法明確了依據,為依法打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支撐。


      二是將哄抬服務價格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前期,經營者主要通過大幅提高商品價格牟取高額利潤,而近期部分地區出現大幅提高配送費用牟利的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在疫情管控區域,部分經營者利用配送服務稀缺之機,大幅提高配送服務價格,借機牟取高額利潤,群眾反映強烈。考慮到一些重要服務已是當前人民群眾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務項目,且此類行為在供需失衡條件下具有一定普遍性,《指導意見》專門規定哄抬服務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更符合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價格監管需要,有利于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三是細化了從重處罰的內容。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社會各界本應齊心協力、共克時艱,但部分企業趁機哄抬價格,發國難財。對此類行為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如對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或者被查處后再次哄抬價格等情節惡劣的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


      問:如何把握和實施好《指導意見》?


      答:把握和實施好《指導意見》,要在充分理解《指導意見》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做到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


      一是要嚴格掌握哄抬價格行為認定的前提條件。《指導意見》明確,認定哄抬價格有前提條件。一是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應急、涉疫物資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務價格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波動。二是國際國內市場供求嚴重失衡,導致大宗商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大幅上漲。在上述條件下,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是要正確處理好保供和穩價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供不應求的商品價格上漲,是價值規律的體現。保供穩價的關鍵是維護供應和價格的協調關系。穩價不是機械阻止價格上漲,而是打擊通過扭曲預期、囤積居奇等行為加劇市場供需失衡,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價格的根本在于增加有效供給,滿足市場需求。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同時,也要把握好保障供應與穩定價格的關系,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引導經營者增加生產、擴大供應。


      三是認定哄抬價格行為要綜合多種因素判定。價格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商品價格上漲不僅與自身成本變化有關,同一種商品在不同區域,競爭狀況、供求關系不同,不同基準價格的商品,漲價幅度相同,造成的社會影響也不同。因此,哄抬價格行為中關于“大幅度提高”的認定標準不宜搞“一刀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經營者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意、商品種類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做到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避免生搬硬套和機械執法,努力實現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轉自:中國市場監管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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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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