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會同教育部修訂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下稱《制度》),推動提高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水平。
本次修訂以落實改革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體現高校財務特點為原則,并與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保持銜接,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堅持和加強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高校財務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二是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對《制度》作相應調整和細化,明確提出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等要求,增加高等學校實行成本核算的規定,調整財務報告、資產管理相關條款。三是提升高校財務管理專業化水平,根據《會計法》有關精神,提出對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相關專業背景的明確要求。四是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高等學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規定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財政部表示,下一步將會同教育部等部門密切關注《制度》實施情況,推進相關培訓解讀工作,持續跟蹤問效,指導高校切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更好服務高等教育改革發展。
轉自: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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