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部加強并軌后公租房運行管理


    時間:2014-07-07





      本報訊 7月1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資格復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

      根據《意見》,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針對由于保障群體不完全一樣,需要分別申請、排隊的問題,《意見》指出,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眾申請。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要納入政府監管。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到市場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規定,繼續領取或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意見》提出,省級住建部門要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水平確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對已入住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租金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對于新增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采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為杜絕并軌后公租房的各種欺詐行為,《意見》特別強調,應加強對公租房的使用和退出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依合同約定,切實履行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完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資格復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同時應調整租金。

    來源: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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