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63號)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就本次部分規章修改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作了解讀。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保稅倉庫管理規定》)于2004年2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出口監管倉庫管理辦法》)于2006年1月施行。上述規章對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管理,促進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維護國門安全和促進外貿穩增長的形勢更加嚴峻,對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安全管理、優化監管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需要結合監管實際,對上述兩部規章作出相應修改。
一是簡化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流程。刪除2部規章關于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存放貨物范圍條款中“經海關批準”表述,對于依規可存儲的貨物,明確入倉時無須海關“一貨一批”。精簡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入倉單證,目前已全面使用金關二期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系統核注清單,取代紙本入倉清單和出倉清單,此次修改刪除《出口監管倉庫管理辦法》中提交紙本清單的相關要求。二是優化行政審批流程。簡化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變更流程,刪除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名稱、主體類型等事項變更前向海關書面報告的相關規定。三是刪除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倉庫管理人員培訓相關規定。四是新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限期提離規定及相應罰則。為避免部分已經辦結海關手續的保稅倉庫貨物以及已經辦結轉進口手續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長期未提離,因此新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限期提離規定以及相應罰則。五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條款。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改關于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規定,刪除《出口監管倉庫管理辦法》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表述;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廢止,對《出口監管倉庫管理辦法》中相關表述進行修改;考慮到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接受市場監督、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等多維度的管理,因此在兩部規章中新增海關對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依法實施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依法履行其相應職責”表述。
據該負責人介紹,《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于2003年2月施行,在規范海關抽查檢驗工作、強化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環境發生較大變化,當前抽查檢驗的范圍更加廣泛,抽查檢驗工作機制更加靈活,需要結合海關工作實際,對《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作出相應修改。
一是優化抽查檢驗計劃制定及執行。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形勢變化、進出口法檢商品范圍持續調整以及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監管體系不斷完善,對法檢商品以外商品實施抽查檢驗已經成為防范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的重要手段,加之機構改革后抽查檢驗工作流程發生較大變化,為確保海關抽查檢驗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對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修改,海關總署不再按年度制定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計劃,以便實施跨年度抽查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專項抽查。二是厘清海關職責邊界。根據上位法及抽查檢驗工作實際情況,指導協助有關出口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協助有關進口單位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可能的風險等不屬于海關法定職責,關于“海關總署可以公布抽查檢驗結果、發布風險預警”的相關要求已在第五條規定,因此刪除第二十四條。三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條款。考慮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對“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范圍有補充規定,在第二條增加《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作為法律依據;根據執法實踐,簡化被抽查單位簽章流程,修改第十六條相關表述,明確抽樣單由被抽查單位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為規范表述,將第五條“預警通告”修改為“風險預警”;根據立法技術規范,調整第十二條文字表述。(王寧)
轉自:中國食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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