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部:大氣十條考核“獎優與罰劣”并重


    作者:章軻    時間:2014-06-03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28日表示,《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采取“獎優”與“罰劣”并重的原則,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將對整個地區實施環評限批。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考核辦法》,翟青對記者說,作為《大氣十條》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辦法》明確了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與考核對象,明確了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獎懲措施等,標志著我國最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的正式確立。

      他告訴記者,《考核辦法》提出,將考核結果作為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適當扣減中央財政安排資金。 對未通過考核的,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環境保護部對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實施環評限批,取消環保榮譽稱號。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對整個地區實施環評限批,此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翟青介紹,相比環保領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辦法》在考核指標設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覆蓋面廣,涉及大氣污染防治源頭、過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在考核方式選擇上“新”。在傳統綜合打分的基礎上,切實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終期考核實施質量改善績效“一票否決”。

      在考核手段運用上“新”。由重突擊檢查、輕日常監管,向強化日常監管、突擊檢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轉變,將日常綜合督查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翟青介紹,考核也體現了分區指導的原則。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下稱重點區域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對其他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單一考核,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根據《考核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環保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考核。

      據本報記者了解,該考核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實施雙百分制。一是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其中,復合型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6省區、市、長三角3省區、市、珠三角區域、重慶市考核PM2.5年均濃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區、市考核PM10年均濃度下降程度。

      二是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展。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個方面共計29項子指標。

      翟青介紹,考核將采取年度考核與終期考核相結合;綜合評分和一票否決相結合;定期核查與日常督查相結合;地方上報與現場核查相結合。

      《考核辦法》提出,對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按照《大氣十條》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翟青對記者表示,《考核辦法》的實施將對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產生深遠的影響,將加速推進地方環境管理模式的轉變,全面帶動相關部門的工作,真正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提出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大氣十條》的實施負總責,同時將考核指標進行部門分解,將責任進行目標化、定量化,打破了過去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的局面,轉變為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真正將地方人民政府為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的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翟青透露,按照《考核辦法》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辦法試行》指標解釋,將盡快印發實施。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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