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授權上海銀監局14日發布《關于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簡化上海自貿區相關機構和高管準入方式,同時在存貸比等監管指標上給予自貿區內銀行一定程度的松綁。
通知包括一個正文和三個制度附件,構成試驗區銀行業監管基本框架。正文系統闡述了銀監會對試驗區銀行業的監管原則、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點就試驗區業務的風險評估、統計監測以及試驗區內機構的監管安排、試驗區銀行業的功能布局及資源支持等給予了明確監管指引。三個附件分別為三項針對試驗區銀行業的基礎性監管制度,包括:《關于簡化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和高管準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業務風險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測報表制度試行》。
通知對試驗區區內機構簡化了事前準入,明確對符合條件的銀行在自貿區內增設或升格分支機構的年度網點計劃不作事前審批,在區內增設或升格銀行分支機構不受該銀行在上海地區年度網點總計劃的限制;符合條件的銀行在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機構,無需事先審批,實行事后報告制。
通知在存貸比等監管指標上給予自貿區內銀行一定程度的松綁。如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區分區內機構和區外境內機構的試驗區業務定位與發展重點,積極向總行爭取必要的差異化支持:包括適當調整對試驗區業務和試驗區內機構的績效考核標準;在試驗區業務開展初期不對試驗區業務和試驗區內分支機構下達單獨的存貸比考核指標;對于按有關規定以自求平衡為原則的賬戶,建立相對獨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并從資金來源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在遵循總行統一業務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權試驗區業務歸口管理機構更多業務自主權,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主開展資金交易業務、單獨區內或境外平盤授權等。
銀監會同時強調金融創新與風險管控的平衡。通知提出,對于試驗區業務中可能更為突出的風險管理領域,如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國別風險、法律合規風險以及消費者保護等,應適用更為審慎的管理標準。
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表示,繼自貿區掛牌當日銀監會發布“銀8條”之后,通知進一步完善了自貿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框架。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臺,既注重讓權于市場、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又注重創新和風險管控的協調,強調事中事后監管,防范新型風險和重大風險;在監管方式上向國際慣例看齊,強調國民待遇。
據透露,銀監會已批準上海銀監局單獨設立自貿區銀行業務監管處,并將以某種形式入駐自貿區,加強自貿區金融監管。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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