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工商總局:5月起禁用“馳名商標”當招牌


    作者:廖愛玲    時間:2014-04-22





      “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的宣傳即將終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昨天舉行的貫徹新《商標法》實務研討會上表示,“馳名商標”并非榮譽稱號,從5月1日起“馳名商標”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上,也不能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

      對于新舊商標法的銜接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巡視員吳群表示,在新《商標法》5月1日正式實施后,生產、經營者如果還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廣告宣傳、展覽、其他商業活動中,將按修改后的新商標法處理,處10萬元罰款。

      同時工商總局明確:“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也就是說,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總局還確定,把“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工商總局指定的工商部門查處。

      ■澄清 “馳名商標”并非榮譽稱號

      消費者往往以為,“馳名商標”代表某個品牌商品質量好、信譽高。工商部門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馳名商標”在第二次《商標法》修訂中出現時,本意是對其擴大商標保護范圍,可以跨類別、跨領域實施更好地保護,防止被侵權“傍名牌”,而并非一個榮譽稱號。商品貼著“馳名商標”標識,并不足以說明其質量勝過同類產品。

      “但實際上,在過去這些年里,‘馳名商標’被異化了。”據介紹,一些商家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不是因為被侵權要打假,而是為了市場營銷,斷章取義把“馳名商標”作為評先評優的榮譽稱號,用來提升商標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業為了獲得“馳名商標”而弄虛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以求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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