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保證出口企業能夠享受到出口退免稅政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的公告》,規定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舉證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報申請,并要求稅務機關在規定申請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這是稅務系統持續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新舉措。
《公告》還延長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讀入時限,針對企業按規定報送的電子信息無法導入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其代理出口的貨物面臨按規定視同內銷征稅的問題,《公告》明確: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稅務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且被受理,由于節假日等原因未及時讀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將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出口退稅是推動出口的重要政策,有利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發展動力,2013年全國共辦理出口退稅10519億元,比2012年多退90億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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