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布年度第18號公告,終裁決定自4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征收反傾銷稅,為期5年。商務部終裁認定,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漿粕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4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自上述國家進口漿粕產品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根據終裁決定,美國公司反傾銷稅率為16.9%~33.5%,加拿大公司反傾銷稅率為0%~23.7%,巴西公司反傾銷稅率為6.8%~11.5%。此外,調查機關接受了巴西巴依亞特種纖維素廠提出的價格承諾申請,自該公司進口的漿粕執行其價格承諾,不征收反傾銷稅;加拿大紐西爾特種纖維素有限公司傾銷幅度為0.7%,根據《反傾銷條例》規定,屬于微量傾銷幅度,不征收反傾銷稅。公
告公布了反傾銷稅追溯征收辦法,對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據介紹,漿粕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于生產粘膠纖維(如粘膠短纖、粘膠長絲)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應國內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3年2月6日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漿粕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中的規定,2013年11月6日,商務部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存在傾銷。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步裁定后,進行了進一步調查。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于日前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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