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財政部新制定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14 年4 月11 日起施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明確了對四類貸款不予補貼。
據介紹,2009 年以來,財政部門積極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向“ 三農”,支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總體效果良好。為鞏固和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辦法》明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3 類金融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財政部門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一是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二是村鎮銀行的年均存貸比高于50%(含)。三是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占全部貸款平均余額的比例高于70%(含)。四是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能力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財政部門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辦法強調,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補貼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處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補貼資格、追回以往年度已撥補貼資金、通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措施。(馮陽)
來源: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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