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委聯合發文 對燃煤發電企業減排再出重拳


    時間:2014-04-04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規定燃煤發電機組必須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和除塵環保設施,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1倍以內的,沒收環保電價款。

      《辦法》明確,燃煤發電機組必須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和除塵環保設施,其上網電量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執行脫硫、脫硝和除塵電價加價等環保電價政策。目前,脫硫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1.5分錢,脫硝電價為1分錢,除塵電價為0.2分錢。

      《辦法》規定,環保設施運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按單項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進行考核。超過限值1倍以內的,沒收環保電價款,不予罰款;超過限值1倍及以上的,處5倍以下罰款;對在線監測等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將予以嚴懲。

      《辦法》要求,發電企業必須安裝運行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和電網企業聯網;加強對電廠環保設施運行的監督檢查和新聞輿論監督,鼓勵群眾舉報;省級環保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告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典型價格違法案件。同時,明確了發電、電網企業及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及責任追究辦法,確保環保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據悉,近年來為調動燃煤電廠安裝環保設施積極性,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后出臺脫硫電價、脫硝電價和除塵電價等電價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環保電價體系。此次兩部門聯合頒發《辦法》,標志著國家運用價格政策對燃煤發電企業實行重拳治污,將對實現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大氣質量改善發揮重要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促進燃煤發電企業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關鍵,一方面,要發揮價格信號的引導、調節作用,將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內部化;另一方面,強化監管責任和處罰辦法,保證政策落實到位。《辦法》正是從這兩方面入手,提出了六條監管措施,推動完善環保電價執行和環保設施運行的監管體系。

      舉例來說,一個裝機100萬千瓦、年發電量50億千瓦時的燃煤發電機組,若安裝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則可享受環保電價加價每千瓦時2.7分錢(其中,脫硫電價1.5分錢,脫硝電價1分錢,除塵電價0.2分錢);如果其正常運行該環保設施并達標排放,則每年可獲環保電價款1.35億元;如果其一年中有20%的時段超過規定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的,則不僅要被沒收超標時段環保電價款2700萬元,還將面臨最高1.35億元的罰款。可以看出,這個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將發揮巨大的威懾作用,促使燃煤發電企業更好地減排治污。

      他也表示,環保電價的考核指標有環保設施投運率、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等。相比較而言,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考核直接考核排放效果,比按投運率考核更加嚴格、更有針對性。燃煤發電企業必須保證每個小時都要達標排放,否則將被沒收環保電價款,嚴重超標的還將面臨巨額罰款,對發電企業來講,按小時濃度均值考核比前更嚴格了,責任更大了,對企業生產管理的要求更高了。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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