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康民)中國保監會于近日下發《關于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外資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分人業務。
為提高再保險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風險跨境傳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通知》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相關資質要求進行了明確。第一,關聯企業須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后整體經營為凈盈利,且現金流未出現異常波動。第二,關聯企業應符合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的償付能力標準,且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第三,關聯企業的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標準普爾評級應利氐于A-,二是穆迪評級應不低于A3,三是貝氏評級應不低于A-,四是惠譽評級應不低于。第四,當外資保險公司僅從某一關聯企業分人保險業務、而不向該關聯企業分出保險業務時,該關聯企業無需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的規定。第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不符合本條要求的申清,中國保監會不予批準其申請的與關聯企業從事的再保險交易。
《通知》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函、關聯企業的公司章程和最近3年年報、關聯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當年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關聯企業經由標準普爾或穆迪或貝氏或惠譽的最新財務實力評級,當外資保險公司僅從某一關聯企業分人保險業務而不向該關聯企業分出保險業務時,無需提供一些關聯企業的相關材料,以及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通知》還要求,外資保險公司應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向中國保監會遞交下一年度擬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申請材料。外資保險公司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年度《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統計表》及電子文檔,并按照每個關聯企業分別統計。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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