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就《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輿情頻發,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存在定義范圍不清、責任劃分不明、總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表示,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輻射地域廣,門店、從業人員、消費者眾多,經營食品數量大、品種多,供應鏈條長、環節多,公眾關注度較高,食品安全管控不嚴格、不到位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為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促進食品銷售行業高質量發展,亟待細化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明確監管要求,壓實總部、門店等各方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規定(征求意見稿)》共34條,重點明確了各級管理事權、風險防控要求及法律責任等。
明確管理權限。《規定(征求意見稿)》適用范圍包括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不同數量門店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對總部、分支機構進行提級管理。
明確總部風險管控要求。《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建立健全覆蓋從總部到門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總部應結合實際情況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細化制定《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制度。
總部、分支機構和門店應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總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應覆蓋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和門店,門店應及時報送存在的問題,形成系統閉環。
明確總部不得轉嫁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以合同約定、建立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確其與門店的食品安全責任,將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作為門店準入的必要條件,明確評價、懲戒、退出等具體要求。總部不得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明確相應管理要求。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總部應當加強食品供貨者管理,建立統一的食品供貨者遴選、評價和退出機制。實施統一采購的企業,總部應當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采取措施保證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能夠及時查詢、獲取相關進貨查驗憑證及記錄信息。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及風險信息收集制度,及時告知分支機構、門店停止采購、銷售有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
總部應當統一建立食品安全投訴處置監督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并對門店投訴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鼓勵總部統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食品進貨查驗、貯存管理、配送管理、驗收管理、銷售管理、門店巡查檢查、人員培訓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落實情況的電子化記錄。
明確相應法律責任。明確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采購和配送管理,總部轉嫁食品安全責任等違法違規情形和相應罰則。總部、分支機構以及門店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將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記者 楊曉晶)
轉自:中國食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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