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下稱《氣候準則》)對外發布。這一準則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9部門制定印發,旨在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
《氣候準則》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治理,規定了企業在氣候相關治理方面的披露目標,對需要披露的治理機構或者個人信息、管理層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鑒證等作出規定。第二部分為戰略,規定了企業在氣候相關戰略方面的披露目標,明確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響企業的戰略和決策、當期和預期財務影響、氣候韌性等披露要求。第三部分為風險和機遇管理,規定企業在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管理方面的披露目標,明確了如何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對這些流程融入企業整體風險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規定。第四部分為指標和目標,規定了企業氣候相關行業通用指標、行業特定指標、氣候相關目標,以及溫室氣體排放核算依據等內容。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將堅持準則制定和實施分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穩中求進,沿用《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的實施安排,不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現階段將《氣候準則》定位為試行文件,明確在實施范圍和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后續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
業內人士表示,《氣候準則》引入相稱性原則,允許企業根據自身資源適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業合規成本,統一規范的披露信息也有助于破解“洗綠”“漂綠”難題,引導資本精準流向低碳項目,為轉型融資提供可信依據,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記者 韋夏怡)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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