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推動網絡貨運平臺建立油價運價協同調整機制的通知》,促進成品油價格變化向道路貨運價格有序傳導,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切實保障貨車司機合法權益。
通知提出,從事干線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需要調整的運價包括建議價(參考價)、最低阻斷價等。從事干線貨運業務的承運平臺,需要調整的運價指實際承運人交易價格。從事同城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需要調整的運價包括起步價(基準價)、分段價(里程費)等。
通知明確,從事干線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承運平臺運價調整,與全國汽、柴油最高零售價平均值(按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汽、柴油最高零售價算數平均計算)的變化進行協同;從事同城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運價調整,與開展業務城市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的變化進行協同。
按照通知,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轄區內網絡貨運平臺,以月為周期開展運價與汽、柴油最高零售價協同調整。運價調整以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月度累計調整比例為基礎,考慮運輸總費用中各項費用及適當利潤等構成確定。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網絡貨運平臺實行明碼標價,嚴禁發布低于成本的運價。(記者?韓鑫)
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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