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明確營改增總分機構增值稅繳納問題


    時間:2013-01-22





    財政部18日發布《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以解決“營改增”試點期間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問題。

      辦法規定,試點總機構應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總機構及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該注釋所列業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與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該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分支機構發生該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

      如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總機構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則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允許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該注釋所列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同日,財政部還發布通知稱,航空公司總分支機構,自總機構所在地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之日起,也按照此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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