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食藥監局將在全國試行藥品安全責任體系評價


    作者:李雪墨    時間:2012-12-14





      本報北京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自2010年11月起在部分省市組織開展藥品安全責任體系評價試點工作以來,為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落實《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要求,近日,國家局下發了藥品安全責任體系評價參考指標(2012年),明確了評價內容和工作安排,將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試行評價工作。


      在2011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此次國家局制定了省級藥品安全責任體系評價參考指標,將對各地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從監管資源保障、藥品監管、安全績效三方面狀況進行評價。


      對資源保障狀況的評價內容包括法規制度、工作機制等5個二級指標。國家局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在藥品安全責任體系中負有監管資源保障的責任,應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允許的情況下,提供與保障藥品安全的目標相適應的資源保障,完善監管體制,健全法規制度,合理設置藥品安全工作機制,配備監管機構隊伍,提供必要的財政保障和技術保障,保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能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填補監管空白。


      對藥品監管狀況的評價內容包括日常監管、重點工作、監管網絡等7個二級指標。國家局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實監管責任,提高日常監管工作質量和水平,推進重點工作,健全監管網絡,加強風險防控,提高監管透明度,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督促涉藥單位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對安全績效狀況的評價內容包括安全狀況、抽驗績效等4個二級指標。國家局明確,各地需進一步提高監管資源的利用效率,不斷提升監管效果,提高行政區域內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藥品質量安全水平,提高公眾對藥品監管工作和藥品安全狀況的滿意度。


      據了解,國家局將組織開展省(區、市)藥品安全責任體系評價工作。對省(區、市)的評價工作采取自我評價與統一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照國家局制定的評價指標進行自我評價,國家局在各地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統一評價。對地市縣級的評價工作由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照評價工作原則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組織。各地在組織開展地市、縣評價工作中,可參照該指標,建立與地方監管工作實際相適應的評價指標體系。


      下一步,國家局將對在全國試行藥品安全責任體系評價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另外,在評價工作中,國家局將探索建立評價工作與中央轉移支付項目績效考核、專項監管工作檢查考核、示范區創建、評先評優等工作的協同機制。(記者李雪墨報道)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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