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納稅人提出,核定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如何計稅?國家稅務總局今天表示,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記者蔡巖紅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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