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將有法可依


    作者:于祥明    時間:2012-12-03





      就日前正式頒布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27日召開情況說明會表示,該辦法的實施將有利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1998年以來,我國編制實施了兩輪礦產資源規劃,在超前謀劃發展舉措、統籌協調工作布局、規范礦開發管理、引導財政加大投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現行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規劃的規定過于原則,規劃法律地位不夠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劃的實施效果。”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姚義川說。

      據他介紹,為適應新需要,國土資源部出臺了《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旨在提高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加強礦產資源統一規劃和集中統一管理;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強化總量調控、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管理;增強統籌協調能力,統籌考慮公益性、商業性和地勘基金工作布局,落實地質找礦新機制,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統籌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大力發展綠色礦業。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包括5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的地位和作用,礦產資源規劃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要依據。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當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二是明確了“兩類四級”規劃體系,即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兩類,國家、省、設區的市、縣四級。三是明確了各級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權限,規劃編制權限與礦業權審批發證權限相一致,國家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國土資源部批準,設區的市級和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批按照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四是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內容和要求,規定了承擔規劃編制工作單位的條件,對規劃編制的基礎性工作、編制技術規范、編制原則、規劃期、規劃的主要內容等技術要求也作了明確規定。五是明確了五項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即領導責任制、規劃年度實施制度、礦業權規劃審查制度、項目規劃審查制度以及規劃的評估、修改和調整制度。六是明確了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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