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三部委昨天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當由金融企業定期在適當范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規范職務消費行為明確提出了8項禁止性規定。在這個規定的基礎上,此次出臺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不得超標準報銷差旅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
職務消費的主要內容也有所細化。《辦法》指出,職務消費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費、差旅費、國境外考察培訓費、業務招待費含禮品等。
針對非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辦法》明確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轄區非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工作。(董長青)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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