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規定,生產銷售假劣藥等行為給予從重處罰。
對當事人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藥品生產中非法添加藥物成分或者違法使用原料,生產的藥品為假藥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不主動召回產品,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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