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防范企業債券市場的風險,國家發改委昨天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地方發改委在報送企業發債申請之前,除了要新增提供申請發債企業的征信記錄或信用報告,還要由整個債券發行鏈條上的所有機構提交綜合信用承諾書,以此來加強企業發債融資過程的信用建設。
發改委昨日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發債過程中信用建設的通知》。為了防止擬發債企業私自串通征信機構,通知特別強調,調取信用報告工作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債券工作的人員直接完成,可以請發債企業協助辦理,但不得委托發債企業或主承銷商等獨自代為辦理。發改委指出,那些已經提交申請但未獲批的企業,相關部門應及時補報征信記錄。
通知指出,主承銷商的信用狀況可以作為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的參考指標,為此,今后將加強對債券主承銷商信用記錄的調用。此外,企業債券發行前,需由發行人、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各中介機構等利益相關方分別簽署信用承諾書,承諾如有違規或違約將自愿接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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