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總局: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展業成本部分不征個稅


    作者:蔡巖紅    時間:2012-10-08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就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證券經紀人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我國正在引入和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

      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其取得服務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范圍,但與從事其他勞務活動而取得收入的納稅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現在: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職,其主要收入是傭金收入,且大多數證券經紀人月收入處于較低水平;此外,證券經紀人收入水平與市場交易量、客戶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關,證券經紀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間、不同月份之間有較大波動;證券經紀人與保險營銷員一樣,在展業過程中,為招攬客戶及維護客戶需要自行額外負擔展業成本,但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可在稅前扣除,而證券經紀人未明確,造成其實際承擔的稅負高于保險營銷員。

      對此,公告明確,由于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實際上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組成,展業成本部分是證券經紀人實際發生的展業費用支出,按照個人所得稅立法精神,對傭金收入中的展業成本部分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有關部門調研測算的情況,經研究,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

      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展業成本,余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記者 蔡巖紅)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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