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決定對汽車和摩托車(含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全地形車)生產企業實行出口資質管理,對出口經營企業實行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管理,并對生產企業授權實行分類管理。
通知明確了申報出口資質的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2013年汽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分類管理標準、申報的程序和資質管理的執行等內容。
根據通知,申報出口資質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具備有效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低速汽車生產企業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有效的ISO9000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得國家推行的自愿性產品認證或相關國際認證。全地形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有效的ISO9000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得相關國際認證。所有產品類別的生產企業須具備與出口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
通知規定,自2013年起,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依據對生產企業上報的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的審核情況、企業出口規模,對生產企業出口授權實行分類管理。符合出口資質條件的生產企業,可根據自身所屬企業分類,授權一定數量的出口經營企業含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雙方須在授權約定中對出口產品的質量保證、售后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于同時生產多種汽車或摩托車車型的企業,以其可授權出口經營企業最多的汽車或摩托車車型為參照標準,確定其所屬企業分類。
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依據出口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分類管理標準。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的生產企業不得授權或自營出口。
每年12月15日起,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開始發放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適用于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捐贈方式出口的汽車和摩托車。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規范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產發[2006]629號)、《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機電發[2005]699號)和《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補充通知》(商機電發[2006]44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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