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耕地保護司司長嚴之堯26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地方政府應按照動態調整機制,每隔兩三年就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這個調整不是調低,而是調高。”
嚴之堯表示,征地補償標準需按物價增長指數等因素提高,使之能夠達到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標準。對于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嚴之堯表示,應按土地的平均用益物權為基礎,制定區片的價格。同時,建立與社會發展總體收入、消費水平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使這種合理性長期不變。他強調,征地補償應做到“同地同價”。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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