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總局:“減征外資股息稅”屬誤讀


    時間:2012-07-18





    《經濟參考報》記者1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獨家獲悉,外媒16日刊發的“中國將對外資企業匯出境外的利潤減稅至多50%”一文“屬于誤讀”。實際情況是,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布的《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在外資股息征稅方面,首次明確了直接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條件,意在進一步明晰納稅人和稅務局對外資股息征稅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模糊地帶。業內人士認為,新條文并非減稅新政,但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明確將有利于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外資股息稅實現減負。

    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連起16日告訴記者,申請人一旦被視為我國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受益所有人,將可享受上述協定“股息條款”中的相應的限定股息稅率的稅收優惠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顯示,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而根據我國對外簽訂的不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協定股息稅率則分為0%、5%、7%、8%、10%、15%等幾檔,主要集中在5%和10%兩檔。

    在5%這一檔,一是在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包括委內瑞拉、格魯吉亞并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況下,稅率為10%等國家;二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包括韓國、新加坡等13個國家和中國香港地區與上述國家地區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況下,稅率為10%。

    張連起表示,根據W T O規則,中國對外資股息征稅應遵從“孰低法”。也就是說,境外居民在華投資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中國中國內地的稅法征稅若稅收邊際率較高,按照締約對方的稅法征稅若稅收邊際率較低,則此時應遵從更低的稅收邊際率。這意味著,上述股息稅率為0%、5%、7%、8%、10%的國家和地區,若過去因為政策執行中的模糊地帶而無法遵從“孰低法”的,此次將因此實現股息稅減負。

    在《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這一最新文件中,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以下簡稱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的,如果其為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樣為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間接擁有不含通過不屬于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的第三方國家或地區居民企業間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該股息是來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位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合伙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根據之前的相關政策要求,企業需要準備很多材料,但是有的企業可能因為無法或難以提供這些材料,就無法享受這種稅收優惠。也存在地方稅務部門卡得很嚴、找各種理由不給企業優惠稅率的情況。所以,文件出臺后,符合條件的企業能夠直接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從而減輕企業提供合規文件的負擔,給納稅主體提供便利。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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