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明確:政府性資金要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時間:2012-06-13





     財政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通知明確,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時,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主要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對于在中國境內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以采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要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方式,積極引導民間投資;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進行轉貸。

      通知強調,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與政府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標準定額、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予以公開,便于民間投資主體準確獲取相關信息。

      各地方、各部門要依照政府性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內容、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審核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于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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