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部委:研究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債券基金


    作者:閆立良    時間:2012-06-07





      逐步放寬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有價證券,拓寬境內投資者對外證券投資渠道;進一步研究放寬其他資本項目跨境交易及拓展境內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指導意見的通知正式發布。指導意見指出,研究允許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債券、基金等,逐步放寬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有價證券,拓寬境內投資者對外證券投資渠道。進一步研究放寬其他資本項目跨境交易及拓展境內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

      《關于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的指導意見》系由發改委、商務部 、外交部、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等部門制定。指導意見分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目標任務、保障措施三部分,共18條。

      “在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境內企業兼并重組,促進外資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發展。有效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境內外上市;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方式到國際金融市場融資。”指導意見第4條指出。

      指導意見第6條提出,爭取到“十二五 ”末,內地對港澳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鼓勵內地企業在香港設立資本運營中心,使香港成為“走出去”的信息平臺和融資平臺。

      “把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戰略突破口,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指導意見第8條提出,密切跟蹤世界科技和產業發展方向,選擇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產業為戰略重點,突破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加快形成先導性、支柱性產業。

      指導意見第9條指出,擴大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境外主體范圍,研究允許符合條件的國際金融組織、境外貨幣當局和金融機構將持有的人民幣投資我國金融市場。推進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開辦人民幣業務和人民幣金融資產境外發行。支持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支持香港鞏固和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序拓寬對外投資渠道,健全對外債權債務管理。有序擴大證券投資主體范圍,提高證券投資可兌換程度。研究允許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債券、基金等,逐步放寬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有價證券,拓寬境內投資者對外證券投資渠道。進一步研究放寬其他資本項目跨境交易及拓展境內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

      “積極穩妥推進資本賬戶開放,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指導意見強調,進一步與有關國家開展雙邊本幣互換,支持有意愿的經濟體將人民幣作為儲備貨幣,逐步增強人民幣的國際儲備功能。

      指導意見強調,適時引導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到境外開展國際業務。堅持以我為主、積極審慎,適時引入高質量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金融機構戰略性重組。

      指導意見第15條指出,積極穩妥地推進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穩步發展衍生產品市場,適度推進衍生產品市場開放,進一步深化市場避險功能和價格發現功能。研究推動境外機構參與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研究制定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人民幣股票的制度規則,認真做好相關技術準備,適時啟動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人民幣股票試點。推進人民幣對新興市場貨幣在雙方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交易。

      指導意見第16條指出,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內外部均衡指標體系,提高財政、貨幣、產業、競爭政策和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投資政策的協調性。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外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 ,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穩步放寬跨境資本交易限制,健全跨境資本監測分析體系,促進國際收支趨向基本平衡。(閆立良)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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