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部進一步規范農機補貼產品經營行為


    時間:2012-04-20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規范、高效、廉潔實施,農業部辦公廳于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


      通知指出,農機購置補貼是黨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重要內容,為保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政策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違法違規操作、不正當競爭、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為規范農機補貼產品經營行為,農業部特提出了如下要求:


    明確資質條件


      通知規定,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必要的資質條件,對經營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企業資質在以下幾個方面給出了量化“門檻”:其中主要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無有效群體性投訴;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具備一定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匯總經銷商名單,統一向社會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


      嚴格監督守規


      通知強調,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要督促經銷商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經銷商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要按規定向購機者開具銷售發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銷售記錄并保存3年以上。


      通知要求,補貼產品經銷商要嚴格遵守“七個不得”規定。即不得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查處違法行為


      通知強調,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督促經銷商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決不姑息。對于未在經營場所明示補貼產品等一般性違規行為,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經銷商提出嚴肅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對于套取補貼資金等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充分調查取證,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的基礎上,將經銷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永久取消其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情節特別惡劣構成犯罪的,應積極協調和配合司法機關處理。


      通知明確,農機生產企業應對所推薦的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并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和培訓。經銷商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向相關生產企業提出告誡,對負有重大責任的生產企業,要按程序取消其相應產品的補貼資格。


      據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以來,大部分農機產銷企業能夠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為保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經銷企業服務能力達不到要求,有的企業違法違規操作、套取騙取國家補貼資金,有的企業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秩序,嚴重損害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2011年各地共永久取消22家經銷商經營補貼產品的資格,對不法企業起到了嚴厲的警示震懾作用。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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